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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日报记者陈超
今年8月初,美国《财富》杂志公布了全年全球500家公司的名单。 其中中国企业占124席,上榜公司数量连续两年超过美国。 在国际进军的中国大公司背后,无数中小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支持。
中日青年生产学联合会代表理事陈霄明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制造”企业品牌的影响将大大扩大,大企业的创新不可缺少,金字塔底盘千万中小企业的默默努力也不可缺少。
陈霄明任职于日本知名机械商社米思米集团,负责铝型材系列产品全球供应链的构建,工作中接触到大量中日两国中小型制造公司。 她向科技日报记者介绍了日本从法规和机制上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一些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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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消除中小企业的担忧
关于日本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陈霄明说,首先在立法中,相关法律有很多,其中重要的是保护中小企业供给者的法律《供给者法》。 该法涵盖了公司商业活动的全方位,如定价、价格协议、订单、发货、支付等,从法律的角度确定了限制购买者的行为。 该法自1956年颁布以来,已经经过十多次修订,文案不断细化,接近现实经济环境和中小企业现实情况。
例如,在交易价格明确方面,该法规定,即使供应商同意,产品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当地市场价格的定价方法也是违法的,采购方不能主动提出低于当地市场价格的定价要求。 这个条款直接限制了采购者原有的合理“砍价”的权利,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不让领域低价恶性竞争,从而争取中小企业成长的时间。
其次,在执法方面,日本由经济产业省下属的“中小企业厅”统一管辖,监督和检查大型采购方对《供应商法》的执行情况。 其监管方法以她所属的企业为例,分为三个步骤——
中小企业厅每年向所有购买者发放问卷,要求提供详细记录和各供应商的交易情况、订单和支付明细。
然后,要求所有相关供应商提交类似调查表,并提供同样详细的交易明细和联系邮件记录,以确认采购方提供的资料是否属实。 中小企业厅对采购方提交的资料有异议时,分别联系确认或直接进入采购方企业现场检查,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为了确保没有“侥幸”的漏网之鱼,即使采购处提交的资料很完美,中小企业厅也不定期去采购处企业的现场检查。 违法情况被确认的,公司名单在官网公布,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批评指导或者行政处罚。
另外,日本还非常观察法律宣传,为了让买家了解《供应商法》的内涵,避免踩到红线,中小企业厅每年在全国各地举办近100场讲座。 除了有法律条款解释证明的基本演讲会外,还有具体违法案例说明和不同领域实际提出的应用类证明会。 除了政府的指导外,通过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公司为了不违法,在具体执行方面绷紧了神经,不懈怠。
一家公司建立了内部预审机制,一家公司在内部定期召开《供应商法》培训会,法务部详细说明了条款和具体案例。 该法的宣传,迫使采购方相关人员追求公司业绩,也自觉保护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如何为中小企业提供可靠的保护?
在中国,一些大公司的采购者在货物到达或超过3个月后支付货款。 此外,如果在此期间发生特殊情况,将进一步推迟付款。 中小企业的供应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导致本来就紧张的流动资金更加紧张,企业经营陷入恶性循环。
陈霄明表示,日本《供应商法》规定货物到达买家后必须在60天内完成支付。 有特殊理由,即使供应商同意,到货60天后付款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如果中国也有同样的确定规定,有助于改善中小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破产的情况吗?
当然,凡事都有正反两面。 《供应商法》使日本中小企业的商业环境更加透明,经营者可以将精力和时间花在提高产品的技术和质量上,可以不太考虑与制造无关的事件而制造出一流的工业产品。 通过对中小企业的保护,稳定了市场价格和高收益率,使该领域不低价竞争,促进了产业良性循环。
但是,也有不利之处。 首先,由于过度的保护,日本制造的产品价格居高不下,到目前为止,日本制造的制造业竞争力大幅减退。 采购方需要降低价值成本来增加收益时,为了不引起法律风险,必须将供应链转移到更廉价的海外。 其次,《供应商法》下的商业环境就像“温水煮青蛙”,日本中小企业在不知不觉中活力、创造力、应变能力减弱,对新事物的敏感度下降,跟不上新闻时代的变化,调整步伐不容易
短评:
辩证地借鉴先进经验,长期持续支持中小企业
陈霄明
今年年初,新冠引发的肺炎疫情袭击了华夏大地。 经济产业界受疫情冲击最大的是中小民营企业。
标题:““在立法和执法上切实保护中小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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