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611字,读完约2分钟
【中华时报/中华信息通讯社】(记者吴国庆通讯员曹升)近日,对比了6家污染河流的无名生猪养殖场,江西浮梁县人民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功能,积极表示“不”。 通过诉讼前程序对行政机关进行法律监督,成功处理了南河流域内环境污染的公益诉讼案件,为保护南河流域的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湘湖町在坑村禁养区内存在6个无名生猪养殖场,养殖设施简陋,没有较为有效的污水解决设施,养殖场污水直接流入南河,河水污浊、臭气熏天,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南河流域属于黄泥头水厂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制定的《畜禽养殖禁止区划技术指南》的规定,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排放的养殖场。 我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后,分别向县环保局、县农业局、湘湖镇政府三个行政责任单位提出公益诉讼并提交前检察建议书,要求各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开展生猪养殖污染综合治理,确保饮水源水质标准
接到检察建议书后,县环保局、县农业局、湘湖镇政府高度重视,积极行动。 县农业局立即联合县环保局、湘湖镇政府等部门开展猪养殖污染综合治理。 不到一个月,这六家无名猪养殖场全部实施退养清栏,成功清除了流向南河水域的污染源,环境污染问题得到了彻底整治。
此次公益诉讼前手程序案件的成功处理,是深入贯彻习大大总书记“绿水青山是金山银山”谈话精神的重要体现,对检察机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起着一个法律监督作用。
标题:“江西:浮梁县检察院对污染河流的生猪养殖场说“不”!”
地址:http://www.5e8e.com/zhkx/103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