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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山西省纪委监察委员会介绍,日前,经山西省委批准,山西省纪委监察委员会对山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李永宏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调查,李永宏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基本缺失党性,丧失纪律基础,借用托管服务对象车辆,违反他人支付本人应承担的费用。 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的礼金。 利用从事营利活动、不认真履行利用职权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利益的工作职责的职务便利和本人职权或者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职务提拔、资源考核、公司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财产。
李永宏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涉嫌受贿犯罪,是利用影响较大的受贿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必须认真解决。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山西省纪委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报山西省委批准,决定对李永宏给予党籍处分。 取消按规定享受的待遇征收其违纪所得的嫌疑,由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有关财产随案移送。
李永宏简历
李永宏,男,汉族,1952年10月出生,山西翼城县人,在职硕士研究生学历,1970年10月就职,1984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1年11月,就任省煤炭资源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1994年10月,省煤炭资源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副厅长级)
1996年7月,省煤炭资源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省煤炭工业厅党组成员
1996年12月,省地质矿产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1998年4月,省地质矿产厅党组书记、厅长
2000年5月,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
2005年6月,晋中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7年5月,就任晋中市委书记
年1月,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年12月,辞去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辞职。
标题:“山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李永宏被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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