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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到了! 西安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上调】近日,西安市人社局于2021年1月1日发布通知,调整我市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范围和对象包括: 2019年12月31日前通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每月享受残疾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每月享受劳动死亡职工赡养亲属津贴的人员。 不包括2019年12月31日(含)前死亡的工伤职工和按照有关规定不重复享受长时间待遇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
待遇标准大致有以下变化。
在残疾津贴方面,1~4级残疾职工每月增加125元、118元、111元、104元。 增加后,1-4级残疾职工月残疾津贴不足3586.5元的,增加到3586.5元。 5~6级残疾人职工每月分别增加97元、83元后,5-6级残疾职工月残疾津贴不足2900元的,增加到2900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1~4级工伤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不足3586.5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弥补差额。
20世纪70年代初回乡解决按月给原职工领取残疾津贴的农民轮班劳动者,因劳动者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453元。 因劳动者残疾丧失大部分劳动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207元。
二、赡养亲属抚恤金方面,符合工亡职工赡养亲属范围的规定,已经是按月领取赡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享受现行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人均每月增加56元。
三是生活护理费方面,以2019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3265.0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2612.03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959.02元。
四、在费用支付途径方面,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已经将1-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赡养亲属的抚恤金、生活保障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赡养亲属的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照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 解决5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20世纪70年代初返乡农民的轮班工人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将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据悉,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已于去年11月10日前完成。 (记者:赵越)
标题:“2021年西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一窥 每人每月增加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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