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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10月27日电记者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中心近日发出《关于变更担保方法相关事业的通知》,借款人在贷款期间遇到保证人不能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可以申请变更担保方法。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部分借款人因贷款期间担保人未能履行担保义务或发生房屋拆迁等情况,提出变更担保方法的诉求,中心对此职工进行了试点,目前已掌握一定经验
相关通知指出,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担保人未能履行担保责任,或者因抵押物件减值、灭失等原因需要变更原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的,借款人可以向发放原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承包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借款人申请变更担保方法,提供或者追加新抵押物的,新抵押物应根据要求判断,贷款余额与新抵押物价值之比不得超过70%,且新抵押物的剩余录用年限应长于剩余贷款期限。 抵押使用的物品仅限于太原市的不动产登记证或者持有房屋产权证的不动产。 所有权人不限于借款人本人。
该便民政策自去年11月1日起施行,比较有效期为5年。 (记者马晓媛)
标题:“太原出台公积金便民政策 担保方法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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