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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西宁10月26日电记者26日从青海省医保局获悉,该局会同青海省卫健委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疾病慢性病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基本医保门诊保障功能,保障肾脏透析、癌症化疗等重特大疾病患者的
据介绍,《通知》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慢性病种类统一为青海全省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慢性病种类2种,1种病种共4种,包括血友病、恶性肿瘤(包括淋巴、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组织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 两大病种共包括丙型肝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等22种。
《通知》提高一类病种保障水平,投保人和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一类病种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各统一地区职工和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政策的规定报销,不设支付线,人均每年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然后调整两种病种保障政策。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参保城乡居民年累计支付标准为200元。 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0%,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 调整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 丙型肝炎、精神和行为障碍、结核病人均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其他病种人均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并且,在患有两种以上病种的情况下,根据支付限额较高的病种待遇,人均年最高支付限额将再增加1000元。
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中的报销比例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首先由个人账户上一年度累计余额支付,余额不足1000元(含)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报销80%,个人承担20%。 调整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 丙肝人均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其他病种人均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并且,在患有两种以上病种的情况下,根据支付限额较高的病种待遇,人均年最高支付限额将再增加2000元。
《通知》还确定了6个医生的管理。 其中门诊特殊疾病慢性病政策保障范围包括与疾病相关的检测、检验、药品、治疗、消耗品等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标准,不支付不一致费用和不在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统筹基金,门诊特殊疾病处方用量不得延长至90天 (孙睿)
标题:“青海省出台新政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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