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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10月22日以组织、指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嫌疑,22日对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蔡某某等18人作出一审判决,18人全部判处平均徒刑,没收个人所有财产和罚款。
根据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2002年,蔡某在恩施州利川市齐岳山强制向料理司机收取路费,成为料理老板的恶名。 2003年,蔡某、杨某夫妇在利川市经营客运站兼票贩子,牟某、邱某等人打手,通过行贿承运人垄断临时包牌照,从事省际超长距离客运,逐渐形成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4至年间,以蔡某、杨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制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积累了强大的经济实力,以蔡某、谭某、牟某等为组织成员,势力进一步扩大。
年,蔡某、杨某退出客运领域进入利川市求道镇房地产市场,依托某企业,吸收张某、唐某、徐某为该组织成员。 他们向道镇相关员工行贿取得强势地位,召集100人通过武器斗争方法建立违法权威,掌握商会,引导房地产开发商缴纳费用,在房地产市场形成重大影响,建立多家利益相关企业,使组织成员相互依赖,利益交错。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蔡某、杨某等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违法手段获得经济利益,用于支持该组织的快速发展。 他们实施故意伤害等暴力,威胁性犯罪,压迫群众,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和部分领域形成严重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
在法院一审判决中,被告人蔡某以犯组织、指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项罪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被告杨某犯组织,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项罪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内的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至11年的徒刑,并没收了所有个人财产和罚款。 该组织的财产将被依法追缴或没收。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依法责令赔偿或者归还。 (记者谭元斌)
标题:“湖北恩施一起涉黑案一审宣判:18每个人平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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