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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10月16日报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公某犯有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据法院介绍,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意见后,天津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件。

“保障“头顶”安全!天津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宣判”

据法院审理,年4月某日晚上7点30分左右,租住在天津市南开区某住宅6楼某单元的公某饮酒后,向邻居住宅的街道扔菜园、瓶子、砖头、拖把、凉台等垃圾,砸坏了停在道路旁的标致车 行人经过这里发现有人扔了东西,于是报警。 公安机关于事发当天,在公某租用的单元房传唤了案件。 据鉴定,公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7毫克/ 100毫升,受损车辆价格被认定为人民币537元。 事发后,公某赔偿业主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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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中,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并承认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公某故意放高空抛物,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悔恨的表现以及社区判断结果,我院以危险的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公○○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记者白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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