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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制定新规,严禁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住房
严禁利用资本建造宅基地别墅
北京市政府昨天发表了《关于落实房屋居民点,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禁城市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的住宅,禁止以租赁、盘活利用的名义非法占有、买卖或者买卖违章圈。
村民一户只拥有一处宅基地
《意见》多次提出了领导管制、落实村民居住地的计划。 依法制定村庄规划。 严格控制新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占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村庄规划必须规范村民住宅建设的布局、建筑风貌、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以及基础面积和高度等。
宅基地相关标准规定,根据《意见》,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人多的地区最高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各相关区根据本区的现实情况予以明确。 村民应当按照批准面积和建设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准和超面积、超高建设。
《意见》要求严格履行宅基地建设批准手续,加强建设管理。 加强建房设计的管理。 村民建筑基础面积基本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5%,房屋檐高(根据房屋基础平面计算)基本不得超过7.2米。 房屋四至(含水滴)的垂直坠落投影、楼梯必须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 村民必须向旁边土地的使用权者征求意见。
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意见》强调,要慎重解决因历史原因占用宅基地等问题。 积极探索建立有偿退出和转让机制。 各相关区可以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按照多样化的玩法鼓励城市落户,探索继承、赠与或者购买房屋形成1户多住房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具体住房补偿标准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决定明确
激励村民,在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基础上,鼓励符合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转让宅基地,各区应当通过制定示范合同等方法规范转让行为,并在转让合同生效后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另外,严禁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的住宅。 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户籍政策,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严禁城市居民户籍向农村迁移,严格控制农村户籍异地迁移。
严禁在利用资本的宅基地上建造私有馆
《意见》要求切实加强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盘活管理,依法规范闲置住宅的盘活利用。 在住户居住、保障本村村民居住诉求的前提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依法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快速发展乡村旅游、餐饮民宿和文化体验等产业。 活用的闲置住宅必须是合法宅基地上已经闲置并有望连续闲置2年以上的住宅。
在防止各种违法建设方面,《意见》指出,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必须严格遵循村庄规划和村庄建筑风貌的管制要求。 严禁利用社会资本的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个人会馆,严禁以租赁、活用的名义非法占用、买卖或者变相买卖宅基地。
《意见》还特别提出,严禁党员、公务员、村干部非法占用土地、超占用、多占用宅基地建设。 对违法建房的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坚决违反依法依照纪律认真调查的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本报记者李泽伟
要点
用四种方法落实村民的房子
在区划分类落实村民居住地方面,《意见》要求各相关区结合本区实际,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以下四条途径,通过前三条途径落实村民居住地。
一是对已经在城镇稳定就业并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村民,通过纳入本地区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实现居住。 没有宅基地,但是享有保障性住房的村民,村集体不得提供宅基地已经有宅基地重新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村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处置地上房屋,退出原有宅基地,必须退出的,不得提供保障性住房。
第二种方法,对具备条件、村民有积极性的乡镇、村,相关区可以统一规划,鼓励乡镇、村集中建设村民公寓、村民住宅小区等方法集中居住村民,实现家庭居住。 各相关区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申请政策,申请集中居住的必须是无宅基地村民或者主动退出原宅基地的村民。
标题:“北京市出台新规 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别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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