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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2日电(朱紫阳) 7月31日,国家新设民法典及其实施情况吹风会。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王利明介绍,民法典1010条特别对人格权编规定性骚扰规则,确立性骚扰认定标准,正确追究性骚扰行为人的责任,保护受害者权益,维护正常人的行为自由具有意义。
王利明表示,这几年,法院受理了性骚扰案件,学校、机构等多家机构也受理了性骚扰投诉,但法官找不到性骚扰相关法律规定的定义,也没有性骚扰相关认定标准。 从法律上确定性骚扰标准关系到保护人们的行为自由和如何正确追究行为人的责任的问题。 因此,这次1010条第1款为了认定性骚扰,明确了3个标准。 一是实施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可以以文字为内容,以图像等形式表现,这种行为一般是犯罪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 其次,它必须指向特定的人。 这个特定的人既是男性也是女性。 民法典使用的是他人,并不指特定的性别。 三是违背受害者的意愿,不符合他(她)的利益,他(她)完全不赞成,他(她)反对,感到反感。
王利明在民法典1010条第2款中特别规定机关、公司、学校等机构有义务建立防止性骚扰行为、受理投诉、预防处分等机制,并在法律中建立与这些机构相关的预防性骚扰的制度、规则、机制 但是关于承担性骚扰的赔偿责任,首先是行为人负这个责任,谁实施了这个行为,谁对他的行为负责,这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 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没有任何责任,其中必须根据过失加以明确。 这些机构的不作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法官认定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时考虑的基本因素。
标题:“民法典:明确性骚扰认定标准 要求单位树立预防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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