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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的办法》已经于年3月5日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要求全面禁止包括人工繁殖、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在内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了重要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二百六十八号)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办法》已经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年3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年3月5日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年3月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食用,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比较有效地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滥用野生动物恶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政策决定》等法律法规,与本省实际结合。
、全面禁止食用以下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殖、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
(三)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本决策制定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包括蛋、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动物属于畜禽,对养殖、检疫和食用等,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任何组织和个体不得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作的食品。
任何组织和个体不得以食用或生产、加工、经营食品为目的,捕获、繁殖、饲养、交易、运输、携带、运输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任何组织和个体不得采取发布广告、制作招牌和食谱等方法推广、引诱、引诱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因科学研究、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的审查和检疫检验,按照规定取得和采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性。
三、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农(集)贸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费用场所,以及运输、仓储、配送等经营者和媒体,对违反本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行为进行交易、费用、收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健全执法管理体制,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公安、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网络通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人员。
六、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系工作机构,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七、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科研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媒体等社会各方,必须组织开展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食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推进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全面禁止学生食用野生动物、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等相关科学知识教育。
社会要自觉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消除野生动物的滥用和恶习,培养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团体和志愿者参加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食用、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推广教育和监督。
八、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通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依法调查解决,对举报人的消息保密的举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及时制定和调整相关清单和配套规定。
标题:“湖北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如何回事?湖北禁止食用野生动物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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