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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确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机构进行投资活动时适用本办法。
《征求意见稿》规定,慈善机构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比较有效的大致情况,通过投资获得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慈善机构收到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定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慈善机构可用于投资的财产仅限于非限定资产、投资期间暂时无需支付的限定资产。 慈善机构必须维持足够的现金资产,以确保连续三年的慈善支出符合法定要求,捐赠的财产及时全额支付。
另外,慈善机构除接受银行存款和股票捐赠外,开展投资活动还应当使用购买商业银行、证券企业、基金管理企业、信托企业、保险资产管理企业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等投资项目的方法。 进行与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和运营财产的慈善机构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直接相关的股票投资。
《征求意见稿》规定,慈善机构直接购买的理财产品,自主风险评估仅限于最低的级别或2级。 慈善机构直接购买的债券仅限于国债和其他国债、政策性、开放的银行债券、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公司(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鼓励投资绿色债券。 慈善机构直接购买的信托产品仅限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为慈善机构设计、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等级a或等级a以上。
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确认,慈善组织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活动:投资于直接存入银行以外金融机构的二级市场股票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期货、期权、长期、互换等金融衍生产品,用于套期保值风险的除外。 具有不稳定现金流收益率预期或资产增值的投资个人、公司直接提供与本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规定的慈善活动无关的借款的非法担保、抵押、 以及将慈善机构财产用于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规定的慈善活动无关的质押的慈善机构财产以明显不公平的价格低价折价或者出售的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投资本组织可能无限责任的投资非法集资
《意见征稿》指出,慈善机构委托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企业净资产占实收资本50%以上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工作经验和稳定的投资业绩,管理审慎,信誉高,近3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
《征求意见稿》确定,慈善组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职工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公司打工和领取报酬。 受慈善机构的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但是不得在其投资的公司担任与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相关的职务。 慈善机构的重大投资方案必须得到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此外,慈善机构应当与受委托的投资管理机构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慈善机构报告:投资的市场价值发生了较大波动。 投资管理机构发生重大损失,或者被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取消,被决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的。 其他严重违反投资管理机构,或者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投资管理机构相关业务牌照可能被撤销或严重影响受限委托财产价值的事项。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慈善机构应当为投资活动制作专项资料,完善留存投资论证、批准、管理、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特别文件的保存期限必须在20年以上。
另一方面,慈善机构的投资应侧重于防范集中度风险。 投资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资产,一个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不超过慈善机构总资产的30%。
标题:“民政部拟规定:慈善组织财产不得投资金融衍生品中华信息通讯社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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