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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预案》是落实预算法规定,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力措施,也是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重要政策储备,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依法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预期,拉动政府规范举债。 《预案》表明,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地方国债和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有已确认的存量或债务。 要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基础。
《预案》规定,实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要反复负责,及时应对,加强依法处置大体情况,加强组织指挥体系建设,确定主管部门职责,健全风险判断和预警机制,尽早发现、防范风险 根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合理划分ⅰ-ⅳ级风险事件等级,相应执行等级应对和应急预案,必要时加强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及时做好应急预案记录和总结
《预案》提出区分不同债务类型实施分类处置措施。 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库存政府债务,债务人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应当由政府债券代替,地方政府负责偿还的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等,经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协商一致,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分类解决,并在规定期限内列入地方国债 有库存或者债务的,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无效担保合同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 政府有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地方政府根据情况实施救助,但保存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预案》强调,要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比较不同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及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解释责任,银监部门对银领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省级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预案》中,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实际制定当地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标题:“国务院发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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