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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发布会最先通报了五个例子。 主要涉及“狼牙山五壮士”和邱少云等英雄人物。

其中,前四个例子均与“狼牙山五壮士”相关,起因于怀疑“狼牙山五壮士”的文案。 1911年,第11期《炎黄春秋》杂志刊登了洪振快写的《黄钟所负责的“狼牙山五壮士”细节差异》,对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详细问题提出质疑。

“最高法发布典型范例维护邱少云等英雄名誉”

文案公布后,梅新育在微博上发表博文,批评质疑文案。 梅新育微博发布后不久,另一网友郭松民转发了这条微博,写了微博,对文案进行了作者、批评。

据此,洪振快、黄忠以名誉侵权为由,分别向法院起诉梅新育、郭松民。

在第三和第四个例子中,洪振快成为被告。 原告为狼牙山五壮士中葛振林、宋学义子孙葛长生和宋福宝。 他们认为洪振快写的文案抹杀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和名誉,要求法院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最终,在前两个例子中,法院不支持《细节》这位作者洪振快、黄钟的诉讼要求。 在以下两个例子中,法院判决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公开道歉公告,向原告道歉,消除影响。

第五个例子,网民孙杰和加多宝企业因丑化、鄙视邱少云烈士,日前在法院判决中公开道歉,赔偿邱少云弟弟邱少华精神障碍抚慰金1元。

法院认为,英雄人物的事迹、形象和精神价值,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共同记忆和民族感情的一部分。 在这些事件中,侵权人通过学术研究、商业营销活动等手段,以网络媒体为第一工具,诋毁、侮辱、诽谤英雄人物,丑化英雄人物形象,削弱他们的精神价值,破解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最高法发布典型范例维护邱少云等英雄名誉”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不仅要依法保护英雄人物的个人权益,而且要强调判决的公共价值表达功能。 在保护言论自由,不对学术问题进行司法审判的同时,对以学术研究为名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裁,妥善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全面准确地适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法发布典型范例维护邱少云等英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长程新文表示,各级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通过司法审判,依法保护包括英雄人物在内的合法权益,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标题:“最高法发布典型范例维护邱少云等英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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