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301字,读完约8分钟

掌握法律需要公正,不仅仅是为了展示

——律师中介网大案专家组对南京朱学良案的认识

个人、团体、组织、机构、政党、认识错误,转变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国家才能实现和谐稳定。 遗憾的是,我国法院系统中相当多的法官根本没有能够知道错误的意识。

一审败诉,朱学良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南京市中院明知一审误判,有意维护其误判,维护法院“脸面”或其他原因。

就像流程工作一样,借口程序合法,不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谈原鉴定实质性复印件的巨大错误。 对书证审查意见书原鉴定意见的反驳都无视多么科学、公正、合理,悍然否定。 表面上只是被强行驳回,实质上被破坏的是人们对南京司法的信仰。 毫无疑问,朱学良控告在南京市中院谋虎求皮。

“掌握法律必需公正   不是完全为了展示”

我们在研究、拆除信访工作中积案的原因时,把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比作失去闸门的水闸。 得到这个荣誉,主要有两个理由。

年,我国将《有专业知识的人》写入《刑事诉讼法》,并在法院系统中确定,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用单一法律进行审判,都有可能引起冤案。 有专业知识的人参与诉讼应当串通诉讼全过程,同时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规定。 朱学良冤案包括刑侦学、法医学、医学、心理学、社会学、通信、法律等。 法官们只学了可怜的法律,还不熟练,不向有专业知识的人谦虚学习,不尊重法律,邀请有专业知识的人上法庭,胡乱傲慢,自以为是的葫芦僧断案,制造冤案 更可悲的是,从年至今,全中国能认识“有专业知识的人”的法官乐观估计在10%以下,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为失闸水闸也成为了“天造地设”的事件。

“掌握法律必需公正   不是完全为了展示”

二、对省高级人民法院来说,刑事冤案的最终形成,是前有五关,后有一道墙。 什么是五关:第一关,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移交检察院。 第二,检察院审查后向一审法院起诉第三,一审法院根据检察院移交的证据材料,依法判决的第四关、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一审,第五关、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后关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后关闭,最后一道墙是指检察机关的抗诉。 因为前面有人挡在后面,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变得愉快而悠闲,失去水闸。

“掌握法律必需公正   不是完全为了展示”


“人坐在家里,祸从天降”这句话对朱学良很有效。

在南京市朱学良冤案中,法院认为:“朱学良有罪的最有力证据,可能是警方提供的手机基站新闻中朱学良“前往案发现场”的事实。 宋路军法官在()六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中使用了5、7页的一部分,在6页的整体上详细叙述了侦查机关利用现代科学手机基站的新闻“侦查”朱学良“可能”到达案发现场,并据此

“掌握法律必需公正   不是完全为了展示”

朱学良的妻子清楚地记得,搜查机关说的事件是当天下雨天,丈夫朱学良没有出门。 警方通过手机基站的新闻,说明老伴朱学良去了案发现场,说朱学良涉嫌犯罪,事发5年后将朱学良逮捕入狱。 她用什么方法解释和推翻目前警方提供的手机基站新闻的不准确性,进一步解释朱学良无罪,朱学良能拯救清白、重病监狱中的老伴朱学良吗?

“掌握法律必需公正   不是完全为了展示”

在专家的指导下,朱学良妻于年4月6日不出门,用自己的手机连续给熟人的两台手机和一台座机打电话,从7点35分53秒到7点43分47秒,以时间7分54秒打了11个电话(参见图2 )。 。 据通信部门确认,朱学良的这11次通话显示了7个手机基站的消息。 这7个手机基站覆盖面积可达数十公里! ! ! 朱学良家的建筑面积为108平方米,实际面积为90平方米左右。 当然,朱学良妻子获得的手机基站新闻证据,提供了完全推翻侦察机机构说明朱学良有罪的手机基站新闻证据。 依法,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一审判决,宣判朱学良无罪。

“掌握法律必需公正   不是完全为了展示”

但是,对于朱学良妻子获得的该手机基站的消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苏01刑终128号判决第4页的6、7两行中表示:“检方认为该证据材料不符合证据形式,辩护人无法提供证据来源,无法确认客观性、真实性。 7分54秒挂断11个电话漫游7个手机基站,覆盖面积达到数十公里,检察院肯定也认为朱学良妻长了翅膀。

“掌握法律必需公正   不是完全为了展示”

检方提供的基站新闻中有35公里见方的偏差,用于确认朱学良的位置。 辩护方反驳说,证明人当场不动,11个电话可以有7个基站位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缘无故不靠谱。 只是为了强行定罪。

本案问题的关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的规定,公、检、执法人员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遇到自己无知的知识行业,应聘相关知识行业有专业知识的人,协助执法人员处理案件中的问题。 有专业知识的人早就在年中在《刑事诉讼法》上写了。 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朱学良案。 法院严格依法认真审查的,请有专业知识的人审查侦查机关和朱学良妻提供的手机基站新闻。 哪个是非独立判定? 但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然以“无法确认客观性、真实性”为借口进行无谓的审判,公然藐视国法。 有维持一审误判、维护冤情的明显意图。

“掌握法律必需公正   不是完全为了展示”

明明知道别人无罪却要定罪,真是可悲,可悲,可悲啊。 .......。

由于熊某、刘某等人受到法律惩罚,李鹏超被打一事确实如此。 李鹏超被打是朱学良指使的吗? 根据答卷,许多保镖指出,只有刘先生一人是朱学良让他们殴打李鹏超的。 于是,刘先生证言的可信度成为了我们的研究重点。

我们发现刘某前后有9份笔录,其中6份笔录证明了李鹏超与朱学良无关。 一份笔录证实了他在朱学良的指示下,让熊某等人殴打李鹏超。 但是,这三项记录中,有两项涉嫌疲劳审判。 只有刘某刑满释放后,于年8月2日在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自首”的笔录,同时该笔录被法院采信判处朱学良有罪。 这样,研究刘先生为什么在什么情况下“自首”就成了我们研究朱学良冤案的重点。

“掌握法律必需公正   不是完全为了展示”

()六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有4页,倒数第10、112行写道:“刘某、熊某在解除劳动教育后,与找的(朱学良)出钱合伙做生意,被拒绝。” 这句话可以写进判决书,证明法院在某种意义上承认了事实的存在。 据此,我们分析刘某、熊某找朱学良的三种可能性。

“掌握法律必需公正   不是完全为了展示”

(1)、朱学良确实有叫刘某殴打熊某的事实,出狱后必须要求朱学良进行监狱补偿。

(2)、刘某在朱学良不知道的情况下,主动为朱学良“出气”,殴打熊某等人李鹏超,出狱后要求朱学良重点经济补偿。

(三)、取证! ! ! 刘某、熊某在某人的指使下向朱学良要钱,如果朱学良要给钱,坐下朱学良指示刘某让熊某等人殴打李鹏超的犯罪事实。

根据朱学良的回忆,刘某、熊某不能要钱。 临走,说“不给钱就有人给我们钱”。 到底谁会给他们钱呢? 以下是朱学良协助我们收集的证据的一部分。

据多家知情人士介绍,截至2009年,南京扬子化工有限房地产分企业(以下简称“分企业”)有1000套以上的闲置房被他人零充值占用。 而负责这些偶像室的最高层是这家子公司的经理李鹏超(正处级)。

刘某、熊某出狱前,企业分配一个身体,交钱找一个房间拆迁队整理,赶出零费占客户。 刘某、熊某出狱后,刘某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在“自首”前,按企业赶走房改拆迁队,将清除零担占客户的活口承包给刘某、熊某。

房改拆迁队的人说,他们帮企业付零费占客户,找他们的人帮他们付1000元人民币。 的那个找他们的人看起来像两包或三包。 也就是说,一户零费用占客户,分企业出资2000元以上。 根据这个价格计算,刘某、熊某为扬子企业驱赶1000户以上的零售额占客户,他们的收入应该在200万元以上,在300万元以上,或者越来越多。

“掌握法律必需公正   不是完全为了展示”

在社会上,以德报怨,笑来报仇的故事也很常见。 李鹏超以德报怨的方法也太离谱了。 根据我们的调查,李鹏超没有直接将零费占客的工作交给刘某、熊某,而是通过某中介企业与刘某、熊某进行了协商。 换言之,中介企业向李鹏超刚出狱的敌人交了巨额利润费,不得到企业第一负责人李鹏超的同意,中介企业也绝对不能草率行事。 问题的关键是,刘某、熊某获得巨大利益后,刘某“自首”到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后法院采信刘某“自首”的笔录判决李鹏超有仇的同事朱学良有罪。 可见李鹏超通过中介企业将巨额利润费交给刘某,熊某隐瞒弥彰。

“掌握法律必需公正   不是完全为了展示”

这条线索值得有关机构追究。 被赶出的零花钱最多占客户的1000户,取证并不困难。 经调查,刘某在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自首”的笔录,将成为刘某等人诬告朱学良,陷害的罪证。

【资料由朱学良提供】


标题:“掌握法律必需公正   不是完全为了展示”

地址:http://www.5e8e.com/zhkx/84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