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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3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三审,历时三次审议,争议较大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终于制定。 修法的过程包括修法,在民办教育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但也有一点担心和担忧,认为该法催生了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严重损害了经营者的利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李连宁最近在出席第八届民办教育快速发展大会时回应了质疑。
盈利事业的导入口这么大是因为空之前的
此次修法的核心是实施分类管理,允许主办单位自主开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
李宁表示,实施分类管理从根本上梳理和处理了长期困扰民办教育健康快速发展的重大问题。 “这几年,民办教育允许讲非营利事业,合理盈利,很多人在事业过程中已经形成了相当多的事业积累,受益匪浅,习性得原模式,一时半会儿弯不过来,这是情有可原的。 我能理解。 但是,从国家的决定来说,还是有必要阶段性地整理关系。 ”。
李连宁表示,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允许民办教育、民办学校为非营利事业,取得合理回报。 这是当时立法游戏的结果,这个结果困扰了民办学校的快速发展十多年。 另一方面,政府部门无法确定民办学校的办学性质和非营利性质,无法放心增加民办学校的投资,人们担心政府会通过合理的回报渠道将对民办学校的支持流向学校之外。 另一方面,学校的运营者也很担心,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这是因为为了避免法律监管而采取各种各样的方法。
这次改革的力度空前之大,不仅是非学历教育,而且全面开放了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 “这样的改革还存在意见分歧,本来教育是公益性的,但现在引进盈利企业,大张旗鼓是空前的事了。 ”李连宁说,真正促进和倒退的关键是各级政府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具体实施办法、过渡措施是否能按照制定决定的要求执行。
把义务教育推向市场是很可怕的
修改决策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有争议认为这项规定不利于民办教育的迅速发展。
李宁说,民办教育的分类管理改革在开放营利性企业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在国家看来,关于民办学校的营利性学校是全面开放还是部分开放,原有的意见是只开放非学历教育,然后允许高等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学前教育进一步开放。 但是,在整个分类管理改革方案中,义务教育阶段没有考虑开放。 ”。
争议不是在义务教育阶段不搁置,而是扩大到什么程度,“正常”还是“差不多”。
“在义务教育阶段开放营利性企业,如果只是‘常规’或‘大体’,谁能做? 少数就可以了。 大部分不行。 它给谁容易腐败”李连宁补充说,从义务教育的性质看,义务教育体现国家意志,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是政府的法定责任。 “如果不对义务教育盈利企业的运营加以限制,政府有可能转嫁义务教育的责任,将义务教育推向市场,这样的结果更加可怕。”
有些民办学校从幼儿园到高中,现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营利,这确实给学校、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和负担,但并不是没有出路。
决策制定后,今后,新学校将按照新的办法,按营利性、非营利性类别申请学校,对在设立决策公布之日之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营利性怎么办?
李连宁说,不要对义务教育阶段不能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感到悲观。 他提出,学校的办学有两种“剥离”总结的方法: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的剥离。 还是在整个校园内,剥离区分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校园场地、教育设施、校舍、设备可以协商租用,各自计入价格。 二是教育功能与非教育功能的剥离。
最大限度地保护主办者的财产权和管理权
保护主办者的财产是这次修订法最关注的问题。 在分类管理改革中,妥善解决主办者的财产是很重要的。
李连宁表示,此次编辑决策考核时只规定了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第二考核时增加了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标准,对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在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时给予财产补偿,确定了分配标准。
经过反复信息表达协商,三审更加完善,规定本决定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本决定编订的学校章程继续运营,结束时民办学校财产依照本法规定清偿后有剩余, 考虑到目前民办学校是根据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举办的,必须尊重和保护主办单位的合法权益。 3审稿对主办单位的财产权益提出了最大的保护性规定,为保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顺利有序推进奠定了基础。 ”。 李宁说。
编辑决策不仅给民办学校办学者的产权或产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民办学校办学者对学校的管理权和管理权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也是此次修订法的一大亮点。 编辑决定特别是增加民办学校组织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这是组织者保障民办学校非财产权益最重要的保护。
标题:“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回应质疑:民办教育新法是促进还是促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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