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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日报记者陈瑜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0月17日通过了生物安全法。 该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生物安全法规定生物安全的重要地位和大致情况,维护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生物安全,必须贯彻整体的国家安全观,统筹快速发展与安全,以人为本,重叠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合作的大致情况。

生物安全法反复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事业的指导,规定了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国家生物安全事业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协调机构办公室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事业协调机制,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有了“四梁八柱””

生物安全法完善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基本制度,建立了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调查判断制度、新闻共享制度、新闻发布制度、名录制度、标准制度、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应急制度、调查跟踪制度、国家准入制度和国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等11个基本制度,全链条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有了“四梁八柱””

然后,法律健全了各类具体的风险防范和应对制度。 比较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生物恐怖袭击与生物武器威胁等生物安全风险,分专业章节作比较规定。 另外,要加强生物安全能力建设,严格设定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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