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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日报记者刘垠
科技部7月31日通过官网发布了《解决科技活动违规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其中,规定了各项科技活动的违规行为,确定了具体的解决措施。
《规定》自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解决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开展科技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 具体包括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技活动实施机构、科技人员、科技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其中,科技活动实施单位的违规行为,包括隐蔽、转移、保护、纵容或者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 开展禁止、侵占、挪用、侵占、转移、私分未经批准分包科研任务的财政科研资金,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技活动等。
对科技人员来说,12种行为被纳入违规范畴,如为科技活动申报、考核、实施、检测、监督检查和判断考核等活动提供虚假资料,实施“问候”、“走关系”等委托行为。 故意夸大基础、学术价值或者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利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者财政资金损失的模仿、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技成果,创造科技成果,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等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等。
采取粉饰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咨询、考核、判断、考核、监督检查资格。 吸引和游说其他专家和从业人员,影响咨询、评审、判断、评价、检测过程和结果监督等,纳入科技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
另外,《规定》确定,对科技活动的违规行为,可以根据违规主体和行为的性质,单独或合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警告; 终止和取消财政资金支持方面的科技活动,收回聘任资金,收回已经筹集的财政资金和违规所得。记入科研诚信严重的失信行为数据库……
值得注意的是,违规行为涉及科技活动核心重要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造成相关科技活动停滞、严重偏离约定目标,或者特别严重的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的,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取消永久关联资格五年以上。
标题:“《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解决暂行规定》九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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