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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日报记者刘垠
最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开岗位开办公司,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业公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管理司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是加快中央创新驱动快速发展战术实施、增强新动能的重要措施,也是推动“双创”优质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
该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中“双创”活动的适用范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创业活动。 关于人群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大学、科研院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科研人员,其他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符合“双创”活动条件的也可以申请。
《指导意见》强调兼职创新,维护现任创始公司职员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 科研人员可以开展“双创”活动,在保证质量保证和价格工作的前提下,兼职创新、在职开办公司。 兼职创新、在职创业公司人员继续享有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的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另外,《指导意见》扩大了对兼职创新、现任创始公司职员的政策支持。 例如,兼职创新,现任创始公司职员可以在兼职公司或创始公司申报职务。 公司兼职创新的人员,有权与公司员工同等获得报酬、奖金、股权激励,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对于备受瞩目的科研人员上岗设立公司,《指导意见》提出了完全上岗设立公司的政策。 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以申请设立退休公司,职务、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水平、是否获得专利不作为设立退休公司的条件。 离开公司设立公司的申请必须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三年,期满后未设立公司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一次,期限不超过三年。 离职设立公司的期限不得超过离职设立公司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辞职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不仅如此,《指导意见》还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派遣科研人员到公司或参加项目合作,在事业单位设立创新岗位,加强监管。
《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参加“双创”活动的科研人员人事关系所在部门领导的关键责,规范人事管理,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反“搭便车”,产生新的“吃空工资”问题, 并要求科研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双创”活动中的各类违纪行为规定相应的惩戒措施。
标题:“人社部:鼓励科研人员兼职革新、在职创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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