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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记者从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获悉,9月11日,月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吴好生等19人组织、指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该案的犯罪事实主要发生在鹰潭市余江区,由鹰潭中院指定月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制交易罪、挑衅案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数罪和刑罚,判处被告吴好生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财产全部。 对其他参加者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2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鹰潭余江吴好生案宣判:系鹰潭首例全案认罪认罚涉黑案”

该案全案从宽制度相关规定适用认罪服刑,鹰潭市首案全案认罪服刑涉黑案。

经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余江区马荫镇渔业村委会(俗称董家洲)的部分村民以保护渔业资源为名,成立了保护港队的违法组织,以被告人吴好生为首,部分被告人为骨干成员,其他被告人为普通参与者,明显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

“鹰潭余江吴好生案宣判:系鹰潭首例全案认罪认罚涉黑案”

该组织通过把持基层政权,以暴力或社会暴力的名声为依托,在马荫镇、余江都市部、龙虎山、白塔河沿线开设赌场,插手施工,镇压群众,有组织地敲诈勒索遇难者及其家属,非法采矿、非法采矿。

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吴好生等参加具有组织、指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用威胁、威胁的做法威胁个人财产的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威胁他人的非法采矿; 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补助。 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制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定处罚行为和其他量刑情节,作出了上述判决。 判决后,各被告人均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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