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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17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对被告魏鹏远处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缓刑两年,减刑为无期徒刑后 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缓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财产,因其缓刑两年期满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不得终身监禁,减刑、假释。 追缴魏鹏远受贿所得财产和来源不明财产,上缴国库。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受贿被判死缓”

经审理,2000年至2000年,被告人魏鹏远利用国家快速发展计划委员会基层产业快速发展司煤炭处副处长、煤油处调研员、国家快速发展和改革委能源局煤炭处长、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进行煤炭项目考核、专家考核和 因催收货款、销售设备等几个事项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2元。 魏鹏远有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无法证明来源。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受贿被判死缓”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鹏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魏鹏远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无法证明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定罪处罚。 其中,魏鹏远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该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供认案件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大部分事实的罪行,赃款已经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 并且,根据魏鹏远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死刑缓期执行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不允许终身监禁、减刑、假释。 法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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