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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演艺经纪活动行为,促进经理人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建设,保障演艺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演出领域协会演员经理委员会制定《高级演出经理人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只针对通过演出者经纪人委员会申请高级演出经纪人资格证书的相关人员,自年10月10日起正式实施。
本管理办法所称演出经纪,是指演出经纪机构中从事演出组织、制作、市场营销、演出中介、代理、行纪、演员合同、宣传、代理等活动的工作人员。
根据该管理办法工作规范第6条的确定,高级演出经纪人在工作中不得以欺诈等非法手段取得演出经纪人资格证书,伪造、改造、出借、出借演出经纪人资格证书等合同,不得隐瞒与演员授权有关的重要事项行为 杜绝虚假推广经纪演出项目和业务的演员不得组织假唱、假唱欺骗观众、假唱、假唱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资格持有人有以上行为并且受到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的签证、处罚的,演员经纪人委员会向中国演出领域协会报告,中国演出领域协会根据处罚结果注销其演出经纪人证书,5年内不得取得演出经纪人资格证书或者永久重新申请等解决意见。
高级演出经纪人持股期间,应当实行年度备案制度,持证人应当每年向演员经纪人委员会提交年度业务备案报告至少每年参加一次演员经纪人委员会组织的业务交流活动中国演出领域协会以及演员经纪人委员会组织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资格持有人违反以上规定,连续两年无故不提交业务备案的,不参加业务交流活动或者公益活动的,演员经纪人委员会向中国演出领域协会报告,取消其高级演出经纪人资格,其证书降为比较有效期为5年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书。
方法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持证人因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被投诉举报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其行为在领域的影响,对其经纪人的资格证予以降级或注销,五年内不得复试等处罚。
另外,演员经纪人委员会应当在本法执行中按照规则办理,对违反本法解决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演出领域协会的官网统一向社会公示。
标题:“高级演出经纪人管理办法发布 高级演出经纪人管理办法具体文案一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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