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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日报记者刘传书

8月3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正式表决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称《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涵盖科技创新全生态链的地方性法规,结合深圳实际,条例设计鼓励和保护科技创新的制度

基础研究投入在市级科研资金的30%以上

为保障基础研究投资,深圳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市政府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资金必须在市级科技研发资金的30%以上”,“支持公司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基金设立、捐赠等方法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而且公司用于这方面的捐赠支出被视为促进社会快速发展进步的“公益捐赠”,享受创设性的优惠待遇。

“深圳:允许科技人员到公司兼职,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权70%以上归属科研人员”

由于科技创业界投资具有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等优势,许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快速发展初期缺乏长时间的资金注入,资本不足成为制约其快速发展速度和快速发展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条例》规定通过政府招商引资、市场培育等方法,建立种子期投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并购重组投资的基金体系,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战术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项目。

“深圳:允许科技人员到公司兼职,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权70%以上归属科研人员”

另外,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早期科技项目的公司和个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和专项资金补贴。 向科技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地方金融机构也纳入财政奖励补贴、风险补偿、风险代价等范围。

“先转换后奖励”变为“先赋予权利后转换”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职务科技成果属于单位全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研人员转化成果的积极性。 近年来,深圳等城市不断探索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激励,允许部分科技成果转化效益归于科技工作者的全部。

条例进一步创新灵活性,将对科技人员的激励由“先转换后奖励”调整为“先赋权后转换”,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机构给予科技成果的完成人或团队全部权利或长时间

公司和科技成果的完成者或团队可以约定共同共享或部分共享。 约定共享,给予科技成果完成者或团队所占份额在70%以上的科技成果完成者或团队长时间采用科技成果的权利的,许可采用期限在10年以上。

允许科学技术人员到公司打工

许多科技公司创业时资金支持不足,注册资本相对较少,随着公司的快速发展,往往需要经历多次股权融资,严重影响公司创始股东及其他企业科技创新的股东持股比例不断被稀释,并逐渐对企业的控制权 《条例》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的科学创板方法,对国家《企业法》的企业实行“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制度的规定,在国内立法中首次建立了企业“同股不同权”制度,由设立特别表决权的企业设立证券交易机构 从而保证上述股东向企业进行多次股权融资后,仍能以较小的出资比例控制企业。

“深圳:允许科技人员到公司兼职,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权70%以上归属科研人员”

另外,为了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开展科技成果的研发和转化活动,《条例》建立了科技人员双向流动制度,科技人员到公司打工、参与项目合作合法 大学、科研机构也可以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管理人才、科技创新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或兼职研究员。

“深圳:允许科技人员到公司兼职,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权70%以上归属科研人员”

并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公司设立技术转移部门,引进技术经理参与发明披露、价值判断、专利申请与维护、技术宣传、对接谈判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确立科学技术成果决定免责机制

科技成果决策的不明确因素很多,决策风险很高,高校、科研机构的领导决策时往往会审视前后,容易错过快速发展的机遇。 为了处理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决策的后顾之忧,条例建立了科技成果决策免责机制,规定“高校、科研机构相关负责人要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不违法得利、恶意透支的,科学技术成果定价、自主

“深圳:允许科技人员到公司兼职,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权70%以上归属科研人员”

允许港澳大学申请内地科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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