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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日报记者陈瑜
版权法修正案草案将于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 2草案审稿完善作品定义和类型,删除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正常传递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增加相关规定对视听作品进行版权分类保护。
今年4月首次提请审议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将现行法的“电影作品和以拍摄电影的方式制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计划显着提高违法价格。
草案一审稿规定:“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行业具有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2在草案审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和类型,将其编撰为“本法所称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等行业内具有独创性,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 专家指出,该编辑将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新作品类型留出空之间。
草案二审稿的一大亮点是区分视听作品的版权归属。 2草案审稿在“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基础上另外增加规定,其他视听作品“构成合作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明确。 构成合作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由制作者和作者约定,约定或者约定不确定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有权获得署长权限和报酬。 制作者采用本项规定的视听作品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领域惯例的,应当取得作者的许可。 ”。
另外,针对版权滥用问题,草案二次审稿注重与民法典、反垄断法等法律的关联,草案一次审稿中删除了“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正常传递”的表述和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另外,为了更好地保护版权和公共利益,草案二审稿的目的是未经法定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适度扩大相关作品的范围。
标题:“着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审:拟对视听作品着作权分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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