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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们的提案继续关注化石发掘和化石标本出境管理,该提案由五位古生物学研究行业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出。 ”。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研究员王元青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化石是我们了解生命和地球历史的窗户,是探索人类和地球未来最宝贵的素材。 通过研究化石,科学家可以逐渐认识过去生物的形态、结构、分类,推测亿万年来生物起源、演化、迅速发展的过程,从而恢复漫长地质历史时期各个阶段的地球生态环境。
为了保护古生物化石资源,促进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年国务院发布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随后,有关部门又制定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条例》和《实施办法》在保护化石资源方面发挥着重要意义,但在促进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方面的作用不太明显,有时觉得正常的科学研究工作产生了一定的束缚。 ”王元青说。
共同提案者之一的全国政治协商委员、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地球科学学院教授童金南也持相同观点。 他说,从“严格”治理的角度出发,禁止所有有关化石的商业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条例》和《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化石挖掘批准程序比较繁琐,管理部门多,光申请挖掘就耗费了科研人员巨大的能量,更重要的是有些规定不符合科研规则,科研人员错过了最佳的野外工作时间,甚至当年将员工
并据王元青介绍,化石标本进出境管理规定和审批办法也有别于国际通行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国际合作和学术交流。
《条例》和《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化石标本出境批准过程比较繁琐,且不区分科研标本出境和展览标本出境,不利于管理,也违背了古生物学研究的基本规律。 ”王元青表示,目前携带化石标本出境需要事先报告计划,外出时具体申报,交专家审查。 通常需要30天,需要时间。 暂时想把某个标本带到国外的话,通常是不能操作的。
为此,委员们建议加快《条例》修订的前期调查,尽快开始《条例》修订工作。 “我们建议科研机构简化野外调查和化石挖掘工作的审批流程,将现行单一挖掘审批改为备案制。 取消对国有科研、教育机构等常规性古生物学考察和理发标本采集的限制,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承担国家任务的科研教育机构开展正常的科研挖掘和其他研究工作。 ”。 童金南说。
“还建议比较化石标本的出境管理,简化科学研究用化石标本的出境批准流程。 ”。 王元青表示,通过符合考核和条件的国有科研、教育机构,允许自愿批准本公司化石标本出境。 取消科学研究中需要携带国外化石的进口批准。 “当然,也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体进行处罚。 ”王元青强调。
标题:“五位委员呼吁简化古生物化石科研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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